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实现通信功能的设备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