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等相关工作。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