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验收合格或者报备案;依法需经消防安全检查才能投入使用、营业的,还应当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