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