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食品等其他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定期对进场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提供方便;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