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