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七十二条有效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者实行异地管辖,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异地执法未按照规定告知当地执法机关或者未履行协作手续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