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发现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存在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和报告,实施分类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援助机制,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造成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重大事件时,采取稳定就业、融资纾困、租金减免、资金支持等措施,帮助民营经济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