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