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有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产教融合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