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