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