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