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推行学校教学、企业实训“双方案”培养制度,制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指南,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等方式。实施“双身份”专业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科学安排专业实习实训课时占比,强化课堂、实训平台“双场景”教学,将行业标准、职业标准、技能大赛要求融入教育教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