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