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未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