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挖坑取土;(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物质;(四)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