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和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用户也可以就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