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和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供水水质监测体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