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