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大运河沿线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