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