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需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不得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