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出版物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

出版物交易市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