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核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