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核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