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单用途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