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发行单用途卡的金额、折扣率、服务期限、服务次数要求的,或者未采取有关方式对预收资金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由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时停止发卡、续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