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报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