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代表因法定情形而终止代表资格、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终止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其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