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的联系、协调,通过调研、视察、开展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重点督办。重点督办工作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并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