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