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在闭会后两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