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直径六百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二)直径不足六百毫米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不少于2.5米的区域;
(三)排水沟渠护坡边缘两侧各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四)泵站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界。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