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应当与城市桥梁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桥梁的结构安全条件、桥梁类型等因素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