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