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界;规划道路红线不明确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界。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养护管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确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