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阻碍创新创业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机关加强对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分配、拨付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