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