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民办中学、小学应当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