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实行督导。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