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类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的,应当以综合管廊的形式与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已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

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由管廊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