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改造工程完工后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