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