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