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