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燃气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必要时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