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