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有权拒绝安装维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