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机制,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普及,预防和减少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