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