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选聘不少于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参与调解。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